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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工作

我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奖励(资助)的若干规定

日期:2013年05月31日          编辑:          点击:

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》精神,引导和鼓励毕业生的正确择业,促进毕业生的充分就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我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

二、毕业生就业奖励(资助)总体原则:优先奖励(资助)经济困难毕业生实现就业;鼓励(资助)毕业生到中西部贫困地区、到基层及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就业;鼓励(资助)毕业生自主创业;鼓励毕业生升学深造;鼓励毕业生提升就业质量、就业层次。

三、奖励(资助)条件及奖励(资助)金额

1、青年志愿者资助:毕业生经省相关部门批准去祖国西部担任青年志愿者,一次性给予资助5000元;到本省欠发达地区担任

青年志愿者,一次性给予资助3000元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“村官计划”的应届毕业生,一次性给予资助1000元。

2、特困毕业生资助: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特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200元(名单以学校审批为准)。

3、自主创业资助:毕业生自主创业者(必须提供工商执照原件与复印件),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,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。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,给予一次性资助500元。参与(合伙)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0元。

4、升学奖励: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上线并被录取的应届毕业生,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。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(上线录取的除外)的应届毕业生,凭成绩单给予一次性奖励150元。当年参加专升本考试并正式录取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。

5、考取公务员奖励:当年参加国家级、省级或其它地方性公务员考试并正式录用,一次性奖励200元。

6、出国奖励:8月31日前出国留学(提供接受学校证明及签证证明)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。

8、征兵奖励:8月31日前征兵入伍(提供相关证明),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。

9、寝室就业率奖励:6月16日前寝室就业协议率达100%,给予该寝室200元奖励,寝室人数以4至6人为基准,4人以下寝室以50元/人计算。

四、奖励(自助)金申请程序

1、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申领并填写《我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奖励(资助)登记表》,报学院初审。

2、学院初审后报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(就业中心)审核,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,最后上报校分管领导审批。

3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获奖(资助)学生名单提供给计财处,由计财处负责打入学生个人建行银行卡(学生提供卡号)。获奖寝室确定一位同学负责领取。

五、附则

1、应届毕业生就业奖励的发放须严格按程序进行,坚持标准,民主公开,不弄虚作假。

2、应届毕业生就业奖励的申请要在每年的9月10日前办理,逾期不报,视为放弃。

3、奖励(资助)经费从学生奖助学金中列支。

4、本《规定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5、本《规定》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。

附件一:我校应届毕业生奖励(资助)申请表

附件:2013531105234127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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